新闻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应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勇诉你装饰装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黔01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应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勇支付装修款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吴应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勇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装修款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该2万元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小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吴应良负担。自发出公告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